保險履約擔保資金運用
『壹』 資金債務履約保證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什麼是履約保證金?
為確保履行合約而由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於交易帳戶內的押金。商品期貨保證金不是一種股票的支付,也不是為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8%,當然,經幻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珠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此.保證金又分為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者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的特點
第一,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招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定金,如果合同順利履行完畢,招標人必須返還中標人。如果中標違約,將喪失收回的權利,履約保證金作為招標方損失的補償。考慮到招標方作為投資方的地位,法律沒有確定招標人的責任。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單向性,是中標承建商單向提交的一種定金。
第三,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段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第四,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貳』 請問保險公司有履約擔保的業務嗎哪家保險公司
目前保證保險已被人保公司叫停,市場上沒有保證保險產品銷售。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熟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而不是保證。
- 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比一般保險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對保證保險也採取謹慎的態度。一方面,對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資格進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別批準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辦理,禁止一般保險公司從事此項業務;另一方面.對保證保險的適用范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立法上予以規范,故而保證保險業務能在這些國家中健康穩定地生存與發展。
- 在中國,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學術上的意見不一致導致實務中的混亂;另一方面,當前國內社會信用狀況普遍低下。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國的保證保險最終夭折於中國市場。
『叄』 如何處理履約保證保險與擔保法中幾種擔保方式之間的關系
核心內容:擔保方式只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五種。銀行仍選擇履約保證保險,這是為什麼呢?擔保法上的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存在怎樣的區別呢?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履約保證保險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僅僅是他們所開展的一項保險業務,但是針對銀行而言,履約保證保險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擔保方式。而從履約保證保險的最終的作用來看,它也確實擔負著擔保的職能。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它所規定的擔保方式只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五種。那麼為什麼有了上述的諸種擔保方式後,銀行仍然還有時要選擇履約保證保險呢?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下面我就就上述的兩個問題略加闡述: 1、為什麼有了擔保法所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銀行仍然還會選擇履約保證保險? 大家都知道,銀行所採用的主要的擔保方式是抵押和保證,而這兩種擔保方式在履行擔保任務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弊端。 首先就抵押方式而言:抵押是指抵押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不轉移佔有地就自己的財產為債權人設定處分權和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物權行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基於此項權利可以直接對物享有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這種擔保方式在銀行發放貸款時經常使用,但是這種擔保方式在實際中存在這一些弊端,具體而言(1)就抵押標的價值而言,一方面由於物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可能使其在被處置時的價值小於設定時的價值,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預期的清償。另一方面,隨著一些技術含量高的抵押物和配套抵押物的出現,增加了對抵押物價值評估的難度。(2)就抵押登記而言,我國銀行借貸業務中的抵押合同都是在雙方簽訂的時候成立,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但是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序又較為繁瑣。(3)就抵押物的變現而言,銀行在債務人不能如期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處置抵押物時,往往由於抵押物的性質而要由特定的機構拍賣,還要經過法定的一系列的程序,這就增加了銀行將其債權變現的難度,進而影響了銀行資金的正常運營。 其次就保證擔保方式而言:保證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針對銀行,其所運用的保證擔保方式都是連帶責任保證。所謂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相對於一般保證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同時也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障。然而這種擔保方式的弊端仍然是顯而易見的:(1)保證在理論上屬於人保范疇,因此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此,保證在債權的追索方面不具有優先權。(2)擔保法對保證人的資格限制性很強,例如擔保法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十八條等等。使得銀行在稍不留神的情況下就可能使其債權脫保。此外還由於一些保證人的性質比較的模糊,在認定上模稜兩可,這也給銀行的債權帶來了風險。(3)現代經濟的發展使得企業經營的風險性和獲利性並存,一筆交易成就或毀滅一個企業的現象並不罕見。那麼這就存在這樣的一個問題,即保證人在設保時經營狀況良好,而到它該履行保證責任的時候已經完全沒有清償能力,從而使銀行的債權落空。 2、擔保法中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與履約保證保險之間是否存在這相互矛盾的地方? 鑒於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中,銀行用的最多的是抵押和保證,現僅就抵押、保證與履約保證保險的關系加以論述。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大家都知道抵押和保證並存於同一債權的關系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履約保證保險相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僅僅是他們所開展的一項保險業務,但是針對銀行而言,履約保證保險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足以使其放心的擔保方式。 有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時,保證人僅就物保范圍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當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兩種擔保方式。那麼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和抵押或保證,或者同一債權上同時存在履約保證保險、抵押和保證的時候該如何去處理呢?相信通過下面的闡述,大家可以自己得出答案。 履約保證保險體現了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擔保法律關系,另一種是保險法律關系。它所體現的保證法律關系體現在保險公司向銀行出具的保證書;它所體現的保險法律關系體現在借款人寫給保險公司的投保申請書和保限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上。因此在履約保證保險在履行擔保職責時不能將其簡單的劃歸於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所體現的法律關系,更不能認為抵押擔保方式優先於履約保證保險適用。可是當它們並存於同一債權時,銀行該怎麼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將此條做反面解釋,也就是說抵押權可以與主債權一同轉讓,而根據物權的原理,物權人對物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因此可以肯定這樣的推理是無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對債務人僅有通知的義務,而無須獲得債務人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可知,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基於上面的論述,我們就會發現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與擔保法所規定的諸種擔保方式並存同一債權時,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不存在著障礙,履約保證保險的存在只是給銀行多加了一層保險鎖,使其債權受償的機率大大加強了。因為銀行可以在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法所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的前提下,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書。同時在該協議書中註明:當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保險公司應該履行賠付義務。保險公司的賠付資金到位後,銀行將轉讓其對借款人的主債權和擔保權給保險公司,銀行將不再介入原來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肆』 保險每年的資金運用余額具體是什麼
一、保險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險業的立業之基,最能體現保險業的特色和核心競爭力。保險保障功能具體表現為財產保險的補償功能和人身保險的給付功能。[2]
(一)財產保險的補償
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了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保險的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
(二)人身保險的給付
人身保險是與財產保險完全不同性質的兩種保險。人的生命價值很難用貨幣來計價,所以,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後確定的。因此,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年齡到達或者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照約定進行保險金的給付。
二、資金融通功能
資金融通功能是指將保險資金中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發揮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保值與增值,這也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俘在有時間滯差,為保險人進行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性全部賠償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有時也存在著數量滯差,電為保險人進行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但是,保險資金的融通應以保正保險的賠償或給付為前提,同時也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陛的原則。
隨著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進一步拓寬,資金融通功能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力越來越大。2008年底,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約為3.01萬億元,毆資收益率為1.91%。相關的投資比例是銀行存款為26.47%、債券為;7.88%、權益類投資為13.33%。作為主要的機構投資者,保險公司在促進舞本市場穩定發展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突出;保險公司通過持有銀行次級債,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推動商業銀行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險公司投賢人股商業銀行,對改善銀行股權結構,優化銀行公司治理發揮了積極的阼用。
三、社會管理功能
一般來講,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不同於國家對社會的直接管理,而是通過保險內在的特性,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以及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是在保險業逐步發展成熟並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和增強之後衍生出來的一項功能。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管理
社會保障被譽為社會的「減震器」,是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商業保險可.以為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農民和機關事業單位等沒有參與社會基本保險制度的勞動者提供保險保障,有利於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具有產品靈活多樣、選擇范圍廣等特點,可以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提高社會保障的水平,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壓力。2008年,我國保險從業人員達322.81萬人,為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作出了積極貢獻。
(二)社會風險管理
風險無處不在,防範控制風險和減少風險損失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保險公司從開發產品、制定費率到承保、理賠的各個環節,都直接與災害事故打交道,不僅具有識別、衡量和分析風險的專業知識,而且積累了大量風險損失資料,為全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能夠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災防損,並通過採取差別費率等措施,鼓勵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主動做好各項預防工作,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實現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
(三)社會關系管理
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償,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的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各種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到社會關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正常、有序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減少了社會摩擦,起到了社會「潤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會運行的效率。
(四)社會信用管理
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保險公司經營的產品實際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的承諾,在培養和增強社會的誠信意識方面具有潛移默化的作用。同時,保險在經營過程中可以收集企業和個人的履約行為記錄,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資料來源,實現社會信用資源的共享。
保險的三項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相互作用的整體。經濟補償是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根本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保險金融屬性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社會管理功能的重要手段。正是由於具有資金融通功能,才使保險業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重要資產管理者,特別是通過管理養老基金,使保險成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力量。現代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的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在許多方面都離不開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功能的實現。同時,隨著保險社會管理功能逐步得到發揮,將為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因此,保險的三大功能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統一、開放的現代保險功能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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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什麼是履約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或履約保證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即債權人,這里專指銀行)承諾,如果被保險人(即債務人,這里專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履約保證險,使保險公司發揮出擔保公司的
作用,同時比普通的擔保貸款更有優勢:首先,購買履約保證險,企業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貸款金額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評估值的3倍;第二,在擔保貸款模式下,如
企業貸款100萬元,實際上只能拿到90萬元,另外10萬元用作保證金。而通過購買履約保證險貸款,企業不需繳納貸款金額10%的保證金,從而降低融資成
本;第三,保險保費比擔保費率低。目前,市場上貸款擔保費用在2.5%~3.5%之間,貸款履約保險費率可低至0.7%。當然,抵押物變現能力好、企業償
付能力高、公司經營能力強、貸款金額在抵押物評估值范圍內,才能獲得超低的保險費率
『陸』 保險資金運用的方式有哪幾種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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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資金的運用有哪些原則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 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