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的近義詞
A. 公辦學校的不在編代課教師按勞動法能辦理養老保險嗎如何辦理找什麼部門需要哪些條件
2016教師工資改革最新消息:代課教師養老保險問題
代課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為民辦教師,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1985年開始,教育部為提高基礎教育的師資質量,在全國一刀切不允許再出現民辦教師。但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雖然沒有任何「名分」,且沒有完全享受教師的待遇,卻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在西部地區和偏遠農村為維系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據報道,西部地區代課教師約占教師總數的20%。教育部宣布,在短時間內,將清退仍然存在的44.8萬中小學代課教師。在大中城市,他們從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到職稱評定、業務培訓等各種評優活動,均無法與正式在編教師享受同等待遇,甚至連每年教師例行體檢這種福利代課教師也沒有資格享受,他們是實實在在的「鐵人」。代課教師也集中在那些公辦教師不願意去的偏遠地區,通常是那些「一個老師,一所學校的」。他們的工資不可以超過在編教師1/3,是「磚窯黑工知識分子」的代名詞!形容事情做的比別人多,但獲得的報酬卻僅僅是在編教師的1/3不到。與「事倍功半」、"事倍工半"是近義詞。
代課教師產生原因
一是在學校教職工編制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聘用代課教師可緩解教學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是學校拿出適當比例的空編用於聘用代課教師,有利於搞活學校內部的用人機制,還可避免今後因生源萎縮而帶來的教職工分流壓力。
三是政府為節約財政,逃避責任,甚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時的勞動部還專門發文稱:《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平等的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及有關福利待遇。)侵害代課教師。
代課教師工資來源
2008年以前,有的地方代課教師工資由鄉鎮財政撥付,「目前,代課教師的人員經費由其聘用的學校自行籌集,而不是由市、區財政統一核撥。因此出現了代課教師同工不同酬、待遇不對等的問題。」
薪酬和待遇可能是代課老師最不願提及的痛楚。在「深圳論壇」,有一名叫阿劍的網民有這樣一段話:「我是一位年輕的高級教師,是內地原來所在學校的語文學科主任。多次應邀到省市組織的高考研討會上講學,發表各類文章400多篇。經常被所在地新聞部門采訪,可是我到了現在所在的學校後,只能拿到3000元的工資,可能不到深圳在編同級別教師的1/3。而那些新分來的教師就是10000元,他們享受的各種保險、福利、獎金卻沒有我們的份。」在采訪中,許多代課老師形容自己的代課生活是「愛著並痛著」。這個「愛」來自於她對學校、對職業的眷戀,這個「痛」源自她的身份。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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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精算的近義詞是什麼
精算的近義詞是細算
精算,簡單的說就是依據經濟學的基本原理,運用現代數學、統計學、金融學及法學等的各種科學有效的方法,對各種經濟活動中未來的風險進行分析,評估和管理,是現代保險、金融、投資實現穩健經營的基礎。精算學在17世紀末期成為一門正式的數學學科。這些長期保障要求資金被儲存起來以備將來的保險金支付。這就需要評估未來的不確定事件,例如隨年齡增長死亡率的變化,要求不斷發展對儲蓄及投資基金進行貼現的數學技術。
C. 與集資意思差不多的近義詞
與集資意思差不多的近義詞:
集資的近義詞——籌資、融資、募資、籌款
集資:拼音 :jí zī
釋義:國家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債券、基金、保險、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管,吸收社會和個人閑散富餘資金,保障金融體系動態循環,確保金融市場穩定,維護國家經濟發展,避免和防止金融體系內外的各種預期風險,把風險控制在可控的范圍之內。集資是國家金融系統發展初期階段的幼稚產物。
D. 統籌是什麼意思
一般情況下,統籌的意思是規劃,政府在頒布相關的政策時,都會使用到統籌這個詞語,比如在實施社保計劃時,便要求各個省市政府統籌規劃,讓社保計劃得到更好的推廣。
首先,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頒布相應的社保實施的文件,然後緊抓自己所管轄的地區的社保推行。對於城鎮職工,要求這些職工都繳納相應的社保,並且企業也要為職工們繳納一定的社保,這樣才能夠讓職工的生活得到更多的保障。
其次,對於社保中的這一項,要著重的在農村中進行推行。由於農村中的人們基本上都是沒有退休工資的,老人們所依靠的只是自己年輕時期的積蓄以及兒女的贍養。為了能夠讓農村的人們在老了之後能夠獲得較好的生活,政府積極的在農村推行養老保險。
只要大家繳納了相應的,那麼在繳費十五年之後,大家便能夠獲得相應的養老金,從而改善自己的老年生活。
正是由於政府的統籌規劃,現在的社保制度才能夠推行的如此廣,並且受到人們的一致好評。
E. 「保險」的近義詞是什麼
【近義詞】可靠, 牢靠, 牢穩, 篤定, 把穩, 吃准, 靠得住, 十拿九穩, 百無一失, 穩操勝券, 穩操左券, 穩拿把攥
F. Cost of Capital是什麼意思
Cost of Capital的意思是:資本成本
Capital 讀法 英['kæpɪt(ə)l]美['kæpɪtl]
1、n. 首都,省會;資金;大寫字母;資本家
2、adj. 首都的;重要的;大寫的
短語:
1、provincial capital省會
2、registered capital注冊資本;登記資本額
3、private capital私人資本
4、capital flow資本流動;資金流量
5、working capital營運資本
(6)保險資金的近義詞擴展閱讀
一、Capital的詞義辨析:
principal, leading, primary, foremost, capital這組詞都有「首要的,主要的」的意思,其區別是:
1、principal用於人時,指地位優於其他人;用於物時,指該物在大小、重要性等方面優於他物。
2、leading側重指具有影響力或凝聚力。從而有主導和引導的作用。
3、primary通常不用於人。用於物時,指在重要性方面占第一位。
4、foremost側重指在行進或發展過程中居首位。
5、capital著重指因重要性、意義、優越或重大而名列同類之首。
二、Capital的近義詞:fund
fund 讀法 英[fʌnd]美[fʌnd]
1、n. 基金;資金;存款
2、vt. 投資;資助
短語:
1、accumulation fund公積金;積累基金
2、fund manager基金經理,財務經理;基金管理人
3、hedge fund避險基金;套保基金
4、insurance fund保險基金
5、pension fund養老基金
G. 淺談中國買辦階級的形成及買辦活動同外資本主義的侵略活動緊密結合的表現
一、花錢掛洋旗
1927年11月26日,重慶富商黃錫滋與法國吉利洋行簽定密約,稱兩家合資的聚福洋行是假合資,法方在名義上擁有的三分之一股份是「虛股」。中方借用法商之名,掛法國國旗,每年支付「掛旗費」三萬兩白銀。
這可不是個別企業家的糊塗賬。在20世紀20年代的四川,大多數輪船都掛著歐美國家的旗幟。據1925年9月26日出版的《中外經濟周刊》報道,從事川江航運的16家輪船公司中,未掛洋旗的只有3家。如果以輪船計算,總共36條輪船,32條掛著法國、義大利、美國或瑞典的國旗,比例高達89%。然而,細查這些輪船公司的創辦人,我只找到了一個洋名字。
這種現象不僅流行於20世紀20年代的四川。據1904年11月號《東方雜志》說,福建廈門每日開往外埠「計商船三百數十餘艘,皆各埠華商所有,現均掛英法美各國之旗,由各洋行代為經理。此項利權,終年核計,溢於外人之手者,不下數百兆。」 另據《中外日報》1905年10月7日報道,江蘇鎮江一帶,商船多掛洋旗,「最為惡習」
全國各地的商人如此大規模地掛上昂貴的洋旗,洋旗到底有什麼價值?下面我們就順著聚福洋行黃瑾瑩總經理的思路,看看他每年三萬兩掛旗費買來了什麼東西。這是一筆富於中國特色的交易。古往今來,無論是捐官銜還是送乾股,無論是掛洋旗還是戴「紅帽子」,這類交易頻頻發生,這筆費用很有理由列入中國工商業的常規開支。
二、作為環境構成的軍閥
在算賬的時候,黃瑾瑩總經理首先強調了軍閥。他說:「聚福洋行憑借這塊『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軍閥混戰的防區時代,確(實)減少了許多麻煩。十多年來,船未打過兵差。在那個時期,有所謂營業稅、直接稅、二五稅等等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但聚福洋行從成立到結束,從未完納過任何一項稅捐,因而避免了軍閥的壓榨。」
由此看來,洋旗是抵禦軍閥的保護傘,有則興,無則亡。這種現象不僅出現在四川。
據《關冊貿易統計及報告》說,1920年下半年,廣州發生戰事,「軍人紛紛封用輪船,遂令全行如患癱瘓,租金極難追討,是以船東受虧甚大。」
據湖南嶽州口岸(岳陽)報道:「本年(1916年)貿易,有數次因軍隊運輸扣留華商船隻,大小火輪及民船全充軍用,遂陷於停頓地位。中有一次,被扣之船停泊江岸,延長幾及三里,為時有數星期之久。」
1923年,廣西梧州口岸報告說:「中國航務中人,因感受軍隊不時封船之痛苦,遂相率投掛洋旗,藉資保護。於秋季本口商務恢復之際,多數華船,已改隸英葡國籍。」
這些報道大體可以表明,僅僅軍閥扣船當差這一項,就足以造成航運公司虧損,甚至可以要公司的命。優勝劣汰,中國的旗幟被淘汰出局,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黃總經理說,他們掛洋旗十多年,沒有向軍閥繳納過苛捐雜稅,這項權利又值多少錢呢?我試圖計算卻算不清楚,只能抄錄幾段原始資料示意。
據1926年3月《東方雜志》報道:「四川自軍興以來,各種稅捐,如雲而起,或原有其稅,從而加重;或同一稅捐,重復徵收;或就駐所區段,各立關卡;或藉各種名目,巧為搜括。就其取費之名稱言之,有護送費、江防費、送船費、護商費、驗放費、船厘、團防費、清鄉費、估本費、驗船費、統捐費、護農費、紅十字費、落地費、臨時軍費、蓋戳費、劃子費、公票費、樂捐費、興學費、出口稅、抵岸費,其他名稱,不一而足。
「就征費機關言之,有護商事務處、全川江防軍徵收處、百貨統捐局、江防驗卡水道警察、禁煙查稽處、國防征費處、保商處、印花驗卡、煙酒驗卡、船商所、各軍護商處、黔軍樂捐處等,星羅棋布,到處詐索,商人視為畏途。」
以上抄錄的稅費名目共有22種,收費機構12類,而且普遍重復徵收,加重徵收,這已經難以計算了。更何況這些情況還隨時變化,與日俱進。據1923年廣西南寧口岸報告:「軍隊假保護之名,抽收保護費,船隻每至一地,即有一地之軍事長官,從事勒收。春初每船不過共繳小洋六百元,詎知與日俱進,秋間竟有一船須繳三千六百元之多。」
到底要收多少費,當時的商人已經算不清楚了。據廣東三水口岸1923年報告:「沿江各處軍隊設立機關,徵收商船保護費……此項徵收機關,隨時隨地均可設置。小輪航行一次,納費幾何,不能預算,盈虧亦難逆料。……倘政局長此不變,必有僅存洋輪數只之一日也。」
說到這里,需要補充幾句,為什麼掛上洋旗就可以避難消災?我們知道,最能體現衙門和軍閥作派的是這樣一句反問:我就這么辦了,你能怎麼著我?有本事你告去!
洋人確實告。他們的政府替商人告。從各地領事交涉開始,不行就鬧到中央政府外交部,實在不行就派兵打。事實上,我們的軍閥蔑視任何規則和道理,他們只認打。他們知道打不過洋人,打不過洋人支持的更大的軍閥,真打起來得不償失,於是他們就很聽話。
據四川萬縣口岸報告,1918年,四川棉紗銷路漸廣,駐萬縣的田鍾谷團長忽然於10月21日下令設立捐局,根據裝載棉紗的數量,向掛洋旗的輪船抽收特別軍事保險費,不交者扣船。輪船被扣80餘只,外國領事和海關及各商家竭力抗議無效。半個月後,英國兵艦介入,艦長直截了當地發出威脅,田團長隨即放船。
次年,我們在重慶口岸的報告中看到,田團長發明的辦法在省級政府的支持下全面推廣,但只對中國商人有效:「凡系華商貨物,無論輪船旗船輸運,一律徵收。至洋商貨物,暨真確洋商船隻,所裝之貨,概不收捐,以冀免外交之困難。」
三、作為環境構成的土匪
在算洋旗賬的時候,黃總經理還提到了土匪。他說:「法國人每年每月拿了我們的『掛旗費』,也勢必要出面為我們撐一下場面。在這樣的情況下,吉利洋行除派沙禮擔任法方經理而外,船長也是由法國人來擔任,每艘船上還派法國水兵五六人擔任護航隊。在匪風猖獗時,又有法國兵輪護送。船上不僅塗著、掛著法國旗幟,還寫上『法國商船不裝士兵』,而且不許中國乘客走上輪船的三樓。我們的輪船得到這樣的掩飾、庇護,所以在我們內河暢行無阻,甚至任意開辟航線。」
這回我們看到了三萬兩(約等於100萬人民幣)掛旗費換來的實在東西:五六個法國水兵組成的護航隊,還有土匪猖獗時前來護航的法國兵輪。聚福洋行有三條輪船,應有十六七個法國水兵常年護航,按照現在的行情,請一個保安或保鏢,每年總要花一兩萬人民幣,動用這些法國水兵,一年的成本至少要二三十萬元,價值掛旗費的四分之一左右。動用兵輪自然更加昂貴,關鍵是買不到。普通商人動用兵輪,在中國簡直就是做夢。
這里算的只是成本,沒有算水兵和兵輪的效用。假如買不到這些保護,生意恐怕就無法做了。如重慶口岸1919年的報告所說:「今歲大半年,自雲陽以至重慶,持械盜匪,流行甚熾,無兵士護送船隻,不敢行駛其間。」
不僅重慶如此。據1927年3月的《上海總商會月報》報道,1926年,廣東內河的小輪船公司和渡船公司普遍虧損,「其原因以各江海盜橫行,致河道梗塞,小汽船多被匪劫奪,往往一船被掠,則損失數萬。至各江渡船,因被匪勒抽不規則費用,而商貨又寥寥無幾,以是皆無利可獲。」
由此看來,僅僅對付土匪這一項,掛旗費就花得值。土匪和軍閥這兩樣東西,都是公司經營環境中的既定存在,好比農民必須設法對付的旱澇和病蟲害。如今只花了一筆治蟲費,居然連旱災一並治了。
順便說一句,掛旗交易在航運之外的領域也不罕見。北軍將領馮玉祥在《我的生活》 中描寫了民國初年的兩段見聞,抄錄下來作為本節的結尾:
「我們剛到常德的時候,一進城就看見許多商店門前掛著日本國旗,街頭上並張貼著日本兵艦保境安民的布告,這使人驚奇極了。我想,這里既沒有割讓給日本,也沒有被日軍佔領,又不是日本租界,怎麼有這種景象呢?馬上就請薛子良四齣打聽。打聽出來了,說這是商家的把戲,商家為避免潰兵搶掠,無法可想,所以要求日本兵艦保護。因為常德一帶是南北軍交訌的要沖。北軍勝了,南軍潰退時要大肆劫掠,南軍打勝,北軍潰退時,也是把商家搶劫一空,等到南北軍都退完了,游勇散卒和土匪又來趁火打劫。商民無法苟存,不得已而出此下策。
「我相信稍有血性者,聽到這番情形,沒有不痛心難過的。當時我就召集全城商民談話,費了很大氣力,才把他們召齊。告訴他們,託庇外人,是最可恥的事。但以往是為潰兵騷擾,大家不得已而出此,現在我們的隊伍是嚴守紀律的,必能負保護地方的責任,絕不會再有騷擾的事。如果他們動了你們的一草一木,就請你們大家把我馮某逮捕槍決。我們是中華民國,若是掛起了外國旗,不但貽笑外邦,自己也應該覺得可羞可恥的。請大家回去,立刻就把日本旗取消、撕毀,永遠不要再做這種辱國辱己的事了。當天晚上,街面上的日本旗統統撕毀。同時又去找來日本兵艦的艦長,質問他們為什麼要在街上張貼那種布告。那艦長說:
「『這是貴國的人民要求我們做的,不過總覺得很是遺憾。』
「說的很委婉客氣,也就只好不加深究,只把那些布告派人撕毀,不許他們再有這種侵害我國主權的不法行為。
「至於那些日本旗從哪裡來的呢?查詢的結果,知道是城內一家魯東洋行出賣的。但這所謂洋行,只僱用一個日本浪人做著幌子,其實店老闆卻是中國人。我派人檢查他的賬目,上面寫的明明白白,每面日旗的價錢,有三元的,有五元的,有十元的,有百元的,有多至二千元的。把老闆和那做幌子的日本浪人都抓了來,問老闆何以做這種欺騙商民,污辱國家的無恥買賣?他說:『因為有人家需要,我們所以辦這個貨。』問那日本浪人,答說:『老闆每月花五十元僱用我,我是為的生活。他做的什麼事,我也不知道。』我說:『你兩個都是姦宄,沒一個好東西!』當即把那日本浪人驅逐出境,店老闆看押起來。
「當日查看賬目,共計賣日本旗所賺的錢在六七千元以上,我即找來地方正紳,迫令老闆交出那款子,交由紳士們收存。那時常德城內街路不平,地方污穢。乃用此款為修路浚溝以及清除穢積之用,把地方上整理的一新。
稍後,馮玉祥又寫道:
「張敬堯督湘二年多,真使三千萬的湖南人民日處火熱水深之中。……張敬堯軍退到岳州,沿途燒殺淫掠,當地人民畏之如虎狼,紛紛到教會中躲藏。張軍知道,沖向那教會搜查。一位美國教士上前攔阻,亂兵即將此教士槍殺。這事傳出去,激起美人憤慨,當派武力前來鎮制。那美艦從上海起碇,以最大速力馳向岳州,顯其威風,致在沿途江中沖翻了許多民船,許多無辜人民受滅頂之災。這一方面是美艦不能處之鎮靜沉著之咎,但一方面也是張敬堯軍所間接賜予人民者。這真是可恥可恨的事。看看人家軍隊保護他的人民是怎樣的精神,但中國軍隊不但不能保護中國的人民,反倒欺凌之,虐殺之,而驅之託庇於外人,又將此外人一並殺之,而使江船中人民受此無妄之災禍。這樣的軍人,還讓他高高在上的當督軍,是什麼緣故?只因為他是老段的學生和同鄉罷了。」
由此看來,中國人民掛洋旗,入洋教,確有一番不得已——這是尋求不被人任意宰割的基本權利,尋求對人民負責的政府和軍隊。
四、作為環境構成的貪官污吏
黃總經理在算洋旗收支賬時,考慮到了軍閥、土匪,也考慮到了作為競爭對手的船戶和船工,但他沒有細說衙門和官吏。聚福洋行創建於清朝倒台之後,軍閥土匪橫行中國,暫時搶了貪官污吏的風頭。在正常情況下,這個因素對企業盈虧的影響甚大,我必須替他補上。
宣統二年(1910年)四月,御史董丙炎上奏說,商民在繳納厘金的時候,要遭遇許多需索留難,「譬如一船到卡,未完厘以前,必須花錢報到,名曰掛號。既完厘之後,又須花錢請行,名曰打號。否則將船扣除不得行,是為需索一類。
「又如一貨到卡,初卡既已全完,至中卡必照數而議加,名曰補票。中卡業經補過,到末卡又必照數請益,名曰加票。否則將貨盤查,必至稽延時日,而損傷更多,是為刁難之類。
「此外如任意取貨,曰叼光。無故挑錢,曰加水。強名偷漏而議罰,妄指用物而充公。種種節外生枝,無非於中取利。」
需索留難商民的,不僅是厘卡稅務官吏。從上到下,每個有傷害權的衙門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這種權力,攫取盡可能多的利益。
李作棟在《新輯時務匯通》中說,無論鐵路、礦務、內河輪運,中國人辦都辦不成,洋商一出面就辦成了,於是華商必須依附於洋商。即使股份全是華商的,如果不掛洋旗,不找一個洋商出面,已經辦成的事也必然失敗:「或督撫留難,或州縣留難,或某局某委員留難。有衙門需索,有局員需索,更有幕府需索、官親需索。不遂所欲,則加以讕言。或謂其資本不足,或謂其人品不正,或謂其章程不妥,或謂其於地方情形不合,或謂其奪小民之利,奪官家之利……內河行輪,或謂礙民船、礙厘金,……凡待華人莫不如是。」
1905年7月19日《中外日報》上登了一條消息,其中有一段中國商人朱立興訴苦的文字。他說,我是徐州人,以販運油、酒、餅、豆、牛皮、豬只、棗梨鮮果為業,雖然照章納稅納捐,依然屢遭阻撓需索,「惟懸掛洋旗者,彼不肖之徒,皆畏之如虎,不敢擾害……且洋票經過捐卡,驗規皆有減折,華票則格外留難,私費則轉形益重,若不及早挽回,勢不至盡為洋商不止。商等情願懸持商旗,以振我國之威,而杜外溢之弊。但僅懸商旗而無保護實據,仍不足以抵制洋商。」
江蘇鎮江商船公會的調查也說:「一經冒掛洋旗,官不敢封,差不敢擾,可以自由謀生。」
想想看,只要高高一掛,就可以自由謀生了,就可以嚇住貪官污吏了,這樣的旗幟,叫商人如何不嚮往?且不論軍閥土匪,僅僅在船商與官吏衙役的關系方面,洋旗的有無就可以決定企業的盈虧以至生死。黃總經理的一筆錢,已經買到了三樣東西,似乎每樣都值三萬兩。
五、作為環境構成的木船船幫
黃總經理算的另一筆賬,牽涉到與木船船戶和船工的關系。他寫道:
「川江運食鹽出川,過去一直由木船裝載,轉運到宜昌、沙市。我們為了貪圖更多的運輸業務,曾與當時軍閥官僚聯系勾結,破例地將運出川外的食鹽交由福源輪(引者註:聚福洋行的輪船之一)裝運,當即引起木船船戶、船工大為不滿,認為『搶奪了他們的生意和飯碗。』因此,滿載食鹽的福源輪在南岸玄壇碼頭正待啟航時,即被聚集起來的幾百木船船戶、船工阻止,不許開航,發生沖突,並上船搗毀輪船鍋爐,殺死三領江顏永林。事件發生後,法國兵船立刻開來『保護』,驅散聚集的船工和群眾,後又護送福源輪開駛到上海修理。善後事務,則由法方向外交部提出交涉處理。」
在清末民初,這個故事是很有代表性的。中國各地的木船船幫,面對強大快捷的輪船,發動了一場又一場殊死搏鬥。
從現代西方經濟學的觀點看來,輪船是應該贊美的。輪船擠垮木船,這是很正當甚至很正義的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結果,便是技術進步,社會發展,消費者受益。這套邏輯當然不錯,不過,必須有一張社會保障的安全網攔著,才能保證市場競爭的邏輯不被生存競爭的邏輯擠垮。中國官府沒有少收費,卻沒有編織這張網。
1824年,清政府試行將運河漕運改為海運,漕幫水手陸續失業。1853年,太平軍定都南京,南北運河漕運全部停止,四千艘漕船的水手、纖夫、腳夫徹底失業。在沒有安全網的社會里,這些人干什麼去了?他們中的大多數當了鹽梟或土匪,另有一部分加入太平軍,稍後又有部分鹽梟和土匪轉入捻軍,還有一些加入了鎮壓太平軍的湘軍。
1886年,運河漕運重開。1901年,由於輪船和火車的興起,漕運最後停止。失去飯碗的六大漕幫又干什麼去了?他們流入江湖,賭博販毒,走私敲詐,組成了強大的黑社會——清幫。
《經世文續編》卷四一概括說:「自咸豐初年,河徙漕停,粵氛猖獗,無業遊民,聽其遣散,結黨成群,謀生無術,勢不得不流為為賊捻。」 所謂「勢不得不……」,這種邏輯,就是以生命搏取生存資源的邏輯,即生存競爭的邏輯。這是比市場經濟邏輯更硬更原始的邏輯。
上述歷史事實,都發生在一代人的生命周期內,甚至就發生在眼前,真所謂「殷鑒不遠」。對社會和官府來說,到底是救濟一個失業者合算呢,還是逼人為匪搶劫謀生合算呢?答案是明擺著的。在實際操作中,清朝官員也採取了減少失業的政策,但是他們的辦法更加省事,只消畫一個圈,批幾個字,駁回輪船的運營申請,不許他們「與小民爭利」。這是不給救濟給政策的老辦法。問題在於,中國官府給出的政策壓縮了船商的權利,而按照歐美國家的規矩,船商的權利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保護。兩相沖突,到底誰說了算?
所有規則的設立,說到底,都遵循一條根本規則: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清政府打不過洋人,只好由洋人說了算,讓輪船搶木船的飯碗。而木船船幫又打不過官府,要不來救濟,只好向輪船開戰。
中國船幫自有一套打碼頭的傳統,一套爭奪飯碗的碼頭規矩。飯碗屬於暴力競爭的勝利者。面對輪船,他們照例開打,砸鍋爐,殺領水員,把官府不管的民事糾紛鬧成刑事案件甚至人命大案。根據老經驗,豁出償命大鬧一場之後,競爭對手在船幫打砸和官司敲詐的兩面夾攻下,自然得不償失,知難而退。本幫的償命者,可以採用抽簽抓鬮之類的辦法事先安排好,一條命換來眾人的飯碗和生計,風險和收益不難計算。奈何世道變了,這套老辦法引來了法國的兵艦和外交官的交涉。對手身後有一個和中國官府完全不同的政府。
黃總經理的敘述比較簡略,沒有交代這個事件的處理經過和結局,但我們可以在1924年四川萬縣發生的同類事件中看到常規。
杜之祥在《1924年萬縣事件》 中寫道:
「1924年6月19日下午,英商太古洋行的『萬流』輪駛至萬縣城對岸的陳家壩停泊,那裡存放有英商安利英洋行的大批桐油待運。……安利英洋行的這批桐油,本已由萬縣的川楚船幫承攬,全部用木船裝載從萬縣運出川,但當『萬流』輪一靠岸,安利英洋行的大班美國人郝萊立即出現在陳家壩碼頭,突然向中國船夫宣稱:該洋行存放在陳家壩待運之桐油,全部改由『萬流』輪裝運。洋船又要搶中國船夫的飯碗!這猶如一聲晴天霹靂,在廣大船夫中引起很大騷動。川楚船幫會首向必魁等代表廣大船工出面與郝萊交涉,提出在川楚船幫未承攬到其他貨物裝運時,要求這批桐油仍由該幫木船裝運,以維持廣大船工生計。郝萊櫃不接受。……
「船工眼看飯碗將被打破,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有的便上前阻攔運油力夫,郝萊趕來,竟蠻不講理,掄起手杖毒打,不少船夫被打傷,有的甚至被打得鮮血直流。……憤怒之下,有的拿起槳腳向郝萊還擊,有的要拉他滾水,被郝萊強迫運油的力夫,擱下肩上的桐油,也來參加反帝的斗爭。郝萊見觸犯了眾怒,十分驚惶,想逃之夭夭,憤怒的船工和力夫,不準他逃竄,雙方又發生毆斗,慌亂中郝萊失足落水,由於他不識水性,以至自取滅亡,丟掉了老命。
「事情發生後,英方不但不察當時起事的實情,相反,遷怒於我國船戶,駐泊萬縣一英國軍艦,立即將大炮對准城市示威,脅迫萬縣知事及當地軍警,要求斬首船幫會首,以抵償郝萊溺斃之命。如不能捕獲並斬首船幫會首,那就要處決船幫所屬的兩個船夫,用兩個中國無辜的生命,去抵償一個白種人的命。同時,還提出郝萊下葬時,地方當局必須親自送葬以表示敬意,還要附送撫恤款給郝萊的家屬。並限定兩天以內履行這些條件,若不能完全照辦,英艦長槐提洪宣稱:軍艦的大炮就要對准城市轟擊。與此同時,英政府向我國北洋政府提出抗議。一貫媚外喪權的北洋政府,便飭令四川善後督辦署嚴懲『兇手』。英國政府並派其駐渝領事來萬縣督辦此案。當時四川軍閥對英領事百依百順,不顧人民大眾的堅決反對,竟於6月22日,將川楚船幫船夫向國源崔幫興等二人,無辜殺害在陳家壩河邊,……而英軍艦艦長槐提洪,因這次施行炮艦政策壓迫中國人民有功,得到了一枚勛章。」
盡管大打一場,經過幾個月的過渡之後,桐油運輸的飯碗還是由市場規則分配了。熊登洲在《萬縣港木船運輸的演變及發展》 中寫道:「當年(1924年),經萬縣知事衙門裁定,上水棉布、海帶,下水油、鹽、糖、紙,均由木船承運。不久,知事衙門又規定,四月初一起由輪船裝運,十月初一起由木船裝運。以後,由於輪船運輸較木船運輸具有快速、安全和價廉的優點,加之輪船增設了油櫃,取得了裝運散艙桐油的優勢,又1925年萬縣知事張某,會同城防司令劉某致函海關,今後不再加限制,是裝木船還是裝輪船,聽憑貨主自便。」
如果說,在船商與軍閥土匪和貪官污吏的關系方面,洋旗所保護的只是中國法律承諾的國民待遇,那麼,在輪船與木船的關系方面,洋旗所支撐的就是歐美國家的公民待遇,超出了中國臣民待遇的待遇。這種伴隨著技術優勢的公民待遇,為輪船帶來了額外的業務和利潤,真所謂錦上添花。而從中國船幫的角度看來,這種超出慣例的保護不大公平,洋旗很有特權色彩。
六、價值所在
洋旗的收支賬基本算完了,黃總經理得出的合算的結論完全正確。現在的問題是:洋旗的價值應該如何定性?換句話說,洋旗帶來的錢,到底屬於什麼錢?屬於勞動報酬嗎?屬於土地廠房之類的租金嗎?屬於投資或存款的利息嗎?
在我看來,這筆錢應該叫法酬——法規或制度造成的收益。
權利和義務是來自西方的法律用語,在古漢語中,表示這種意思的近義詞是「分」。普通人都有增加權利或減輕義務的願望,在這個意義上,人們都有立法定分的企圖。不能立大法,立國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規、行規,立特區,立土政策,立潛規則。這些小法與大法一致倒也罷了,如果不一致,如果欽定大法分給船商價值100元的權利,軍閥和貪官污吏只認可50元,另外50元私下分掉了,那就有好戲看了。本文描述的正是這樣一場戲。
前邊已經談到,暴力競爭的勝利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制訂規則的規則。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強,欽定法規也最具權威性。不過,在皇家爪牙夠不到或不願夠的深山大澤,在皇家耳目看不清或不願看清的黑牢密室,在皇權衰落軍閥驕橫的亂世,欽定的「分」必遭重分。擁有傷害能力的各類強者,公開或暗自擠占弱者或其他冤大頭的分額,真實的權利疆界與欽定地圖所描繪的相差很遠。
事實上,在黃總經理買洋旗的時候,欽定的船商權利早已成為一紙空文。打個比方說,經過軍閥土匪和貪官污吏的瓜分蠶食,價值100元的權利,所剩未必有50元。船商所損失的50元,則是軍閥的惡法、土匪的橫規矩和貪官污吏的潛規則帶給他們自己的法酬。這時候,船商掛上了洋旗,獲得了強大的武力支持,因而敢於蔑視惡法、橫規矩和潛規則。當時,歐美國家的政府和軍隊已經在資產階級的控制之下,那是資產階級自己的武力,他們可以理直氣壯的使用,用來奪回軍閥土匪和貪官污吏瓜分蠶食的50元,用來保住自己應得的100元,甚至用來爭取更多的權利。
這奪回的價值50元的權利的性質,就是欽定國法的法酬,即橫規矩和潛規則早已瓜分蠶食,因而不能實現的那一部分價值。從根本上說,所有法酬都是流血犧牲換來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種存在形式。
七、結局
最後交代一下洋旗和聚福洋行的命運。
1905年前後,清政府企圖收回「利權」,以龍旗替換洋旗。許多商會應運而生,想乘機撈一筆龍旗的掛旗費。奈何各關卡的貪官污吏和驕兵悍將不認龍旗的賬,敲詐勒索一如既往,而收了掛旗費的那些人又無力震懾,於是,這場運動好像一陣涼風吹過,很快就不見蹤影了。
1911年,辛亥革命前後,中國海關掛號的內港船隻中,掛洋旗的船佔16-17%。1924年,這個數幾乎翻了一番,超過了32%。
1941年,希特勒佔領法國。聚福洋行屢遭官府刁難,而法方無能為力,於是黃總經理決定另找靠山,結識了國民黨政府糧食部部長徐堪。在徐部長的支持下,黃總經理趕走了法國人,將聚福洋行改組為「強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總經理將五分之一的股份贈與徐堪及其助手——這回可不是「虛股」。
藉助國民黨高官的勢力,強華公司要錢有錢,要貨有貨,要船有船,一度高速發展。徐堪為了加強控制,派親信王孟范出任強華總經理,黃瑾瑩退居副總的位置。王孟范上任後,大量安插私人,機構臃腫,開支龐大,公司負債累累。
1949年,國民黨戰敗潰逃。共產黨建國後,強華公司在反五毒運動中挨整。1952年5月,強華公司申請公私合營,改組為川江輪船公司。1956年,公私合營川江輪船公司並入長江航務局。這家由民族資本家創建的公司,在36年的航程中幾經改頭換面,終於完成了徹頭徹尾的改造。
H. 保險的近義詞
保險: 注釋:bǎoxiǎn①名集中分散的社會資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的方法。參加保險的人或單位,向保險機構按期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保險機構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所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②形穩妥可靠:這樣做可不~。③動擔保:你按我說的辦,~不會出錯。
近義詞:保障,安全
反義詞:危險,風險
I. 中共中央2016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怎麼改革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改成可以轉移,也可以自己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保辦法: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9)保險資金的近義詞擴展閱讀:
新政策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障有一個大方向,以下介紹代課老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參保辦法
本著本人自願的原則,參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費的繳納
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比例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辭退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由當地財政負擔12%,個人負擔8%;被辭退後所需繳納的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基數為參保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1995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
1996年1月1日起,按繳費基數的8%,為參保人員補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及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累計繳費仍不滿十五年的,可允許其繼續繳費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交滿15年的次月開始計發;對參保時已超過男60周歲、女55周歲,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從補繳資金到位的次月開始計發。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參加今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准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囑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金計發
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批准後,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相關問題
(一)對不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辭退民辦教師,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今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辭退民辦教師個人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平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其中省財政負擔60%,市(州、縣)財政負擔40%。省級財政補助分三年到位。
(三)對於財政補助涉及人數較多、補助資金數額較大,一次性補繳單位部分確有困難的,可與當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商,分期繳納。
(四)原辭退民辦教師從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加社會保險,被辭退前從事民辦教師期間的養老保險按上述辦法繳納,補繳的繳費年限和補建的個人賬戶與現在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符合以下條件的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參保補繳當民辦教師、代課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可由政府給予適當補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民辦教師;
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辦中小學校經縣級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聘用或認可聘用(備案)的代課人員。
關於財政補助標准和責任分擔,對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按其當民辦教師、代課的累計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戶籍所在地政府發放補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個檔次,
分別給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補助。補助資金由自治區本級財政與設區市財政或縣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現仍在教學崗位工作的代課人員,教學單位繳費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負責解決。
被辭退或清退原民辦教師、代課人員原任教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屬於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助資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統籌安排。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費的截止時間是2011年12月31日,過了這個期限養老保險手續將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廣大代課教師能夠及時辦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