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出資必須為自有資金
你指的特定情況我不明白,一般來說不會的,非公開發行的話,主要和特定資金方條件談成就可以了,只要不是以媒體宣稱等方式公開信息即可。你說的問題可能是上市公司與投資基金之間的特定協議,是非公開發行主體對投資者的特定求,從發起方角度需要的是資金單一,這樣不會分化自己的股權結構,還有就是自然人數有一定的要求,基金再分銷給投資者這個問題就規避不掉了
⑵ 私募基金的發起人與管理人的出資份額最少要佔多少比例
私募基金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必須以自有資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與他們的自身利益緊密相關。從國際目前通行的做法來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管理者擁有的股份將首先被用來支付參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發起人、管理人與基金是一個唇齒相依、榮辱與共的利益共同體
⑶ 私募基金可以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發行的或者管理的產品么
可以,這是值得鼓勵的行為。
⑷ 基金公司自有資金是指
自由資金是指公司自己賬戶上的錢或者股東追加的投資,不能是對外募集的錢
⑸ 投資於信託計劃的資金要求為自有資金嗎
只要不是黑錢,是合法的,不管你的錢是誰的,合同簽名跟打款名字都一致是本人的就可以。(比如朋友給你錢 你去買, 受益人也是簽字人的不是你朋友的)
⑹ 基金最後一個投資人為什麼不能是管理人自有資金
基金投資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通俗地說,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
交給銀行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
⑺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錢是不是自有資金
公募和私募募集資金的來源要求上不一樣,但作為基金管理人一般要求要有1%的出資額,剩下的都可以向公開或非公開募集。相對來說私募基金的節操更高,但投資起點也高,上海的話推薦復星、利得、國乾、諾亞等。
⑻ 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嗎
私募基金的自有資金就是用來對外投資的啊,只要不投向《私募投資備案須知》列舉的那些范圍,比如借貸活動等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和受託基金應該隔離,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⑼ 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是什麼關系
企業的資金按其取得的來源,分為自有資金和借入資金。
所謂自有資金,是指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並毋須償還的那部分資金。是與借入資金對稱的。
自有資金的構成
各個企業由於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和財務管理體制的不同,取得自有資金的渠道也不一樣。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構成:
(1)一部分來自國家財政撥款,以及固定資產的無償調入等;
(2)一部分來自企業內部積累,即按國家規定,從成本和稅後留利中提存的各項專用基金;
(3)此外,還來自定額負債,即企業根據有關制度和結算程序的規定,對應付和預收的款項中能夠經常使用的一部分資金。
例如,應交稅金,應交利潤,預提費用,以及某些生產周期長、按完工程度預收的貨款中能夠經常支配使用的部分。定額負債在財務處理上視同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參加周轉。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的構成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自勞動群眾投入的股金和由企業內部積累形成的公積金、公益金及其他各項專用基金。
在西方國家,私營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來自股東的投資和企業的未分配利潤
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范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
注冊資本和注冊資金的區別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國家對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採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准「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