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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資金委託理財

發布時間: 2021-03-29 09:00:33

1. 委託理財的理財誤區

養成良好的自主投資的習慣
不應有過分依賴他人進行投資的思想。
證券市場中的投資高手林立,投資者投資證券的收益程度不一,但這絕不能成為投資者放棄自主投資的理由。證券投資技巧和理財意識方面的欠缺,不能總借他人的腦袋。在投資的問題上,投資者應該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和定位。特別是對高風險投資不熟悉的情況下,不妨採取先從購買低風險的基金產品、券商集合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做起,以彌補知識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將投資的重點轉向民間高手,以求獲得高回報。
理性面對和看待私人業務
一般的私人委託理財業務,都是以高於銀行定期存款為主要的利益誘餌,或約定遠高於證券市場平均收益率而向投資者進行承諾。投資者面對這樣的高收益約定,應進行詳細的考察和論證,並在私人委託理財合同中進行明確的約定,並對其接受服務的主體資格和合法地位進行分析和了解,尤其是其運作資金的實際水平和能力,相關資質和條件。如今,我國私募基金發展迅速,這其中不乏運作良好、機制健全、內控嚴密、回報率高的,但更多的是運作能力欠缺,風險意識薄弱,收益水平低下,從而給委託人造成不應有的巨額損失。而在私人委託理財合同簽訂過程中,投資者不注意約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很可能會血本無歸。
善於運用《合同法》維權
私人委託理財是一種民間借貸,並沒有完整意義上的法律含義,也不可能做到對其合理合法保護。由於私人委託理財業務極其隱蔽,信息不透明,發生風險又無法進行補救。因此,投資者在選擇私人委託理財業務時,應學會善於運用《合同法》維權。只要雙方的借貸關系明晰,條款約定明確,違約責任清晰,同時又是當事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能自願履行也無可厚非。但投資者還是應當謹記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的警言,而慎簽私人委託理財合同,以防發生風險而追悔莫及。
對變相的私人業務應提高警惕
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和個人越來越多。由於證券市場中的股票投資,很容易受咨詢服務人員的影響而做出錯誤買賣的決定,而投資者又無法搜集應有的證據進行維權,而在口頭服務約定和口頭操作方面缺乏應有的法律支持,投資者遭受損失也是難以避免的。因此,投資者在接受口頭上的投資咨詢服務建議時,首先應想到其參考操作的法律意義和承擔的相應違約責任,否則造成的損失只能視同個人所為。
慎防私人的惡意行為
如今,證券市場中,常常會出現投資者股票被不知不覺盜買盜賣的情況,從而也引發了較多的糾紛,給投資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主要原因是投資者選錯了代理人,或進行了不謹慎操作,或者是因為私人委託理財業務而引起。投資者因個人之間的委託理財業務投資損失而產生一定程度上的惡意操作行為。從各種私人委託理財業務和股票盜買盜賣中的因果關繫上來看,似乎並不完全成立,對這種因私人委託理財業務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並不能小視。

2. 什麼是個人理財比較個人理財和委託理財的優缺點

個人理財,簡單的講就是「如何處理自己的財富」。作為一種服務,個人理財是指根據個人(家庭)的風險偏好和短期、中期和長期需求或收益目標,對個人(家庭)的財產進行科學的、有計劃的、系統的全方位管理,以實現個人(家庭)財產的合理安排、消費和使用。

目前在中國大陸,部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已開辦了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與商業銀行相比,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的理財業務專業性比較強,但同時理財范圍也有較大的局限性,理財建議主要集中在投資的操作層面上,而在理財的整體規劃上則比較欠缺。例如,證券公司和投資咨詢公司的理財業務就主要集中在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投資工具上。

而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特點則主要體現在其綜合性上,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作為個人資金的出口和入口,與居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息息相關。大型商業銀行的各種儲蓄業務、國債、住房按揭、外匯、黃金買賣、消費信貸等為居民提供了豐富的理財工具,尤其是近幾年與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進行了深入的合作,已經能從銀行平台上為客戶提供保險、證券和基金等理財業務,逐步形成了「一站式」的服務格局。因此,商業銀行在綜合性理財業務上具有天然的優勢,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也將會在國內占據至關重要的地位。

當然,在現今國內分業經營的金融格局下,國內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並不能真正做到代客理財,離客戶對個人理財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但隨著國內金融體制的逐步放開,混業經營的格局將逐步形成,商業銀行的理財業務也將在現有的平台上得到更快的發展。

所謂委託理財是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運用自己的智慧、經驗、知識、信息等各種專業優勢,通過各種市場、工具及方法對委託人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戶委託意願的前提下,在盡可能確保客戶委託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殖的一項業務。委託理財可以發生在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單位、單位與單位等各種主體之間。

3. 私募基金就是大額委託理財嗎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是指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非公開宣傳的,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的一種集合投資,具有門檻高、非公開發行、定向募集、依靠私人間信任等特徵。私募基金成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

而委託理財也叫代客理財,指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專業管理人按委託人之要求進行投資,並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行為。

從定義上看,私募基金與委託理財有不少共性:都是從投資者手中募集資金,都是進行投資運用及收益分配。但是,私募基金與委託理財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關系不同。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根據設立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態實質為信託,因此當事人之間為信託關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組織形態為公司,因此當事人之間為股東與公司的關系;而委託理財則是一種代客理財業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為委託關系。

第二,財產所有權人不同。契約型私募基金屬於信託,投資者須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名義轉移至受託人;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資產為公司所有;而委託理財並不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作為委託人的投資者仍然是財產的所有權人。

第三,合同文件不同。契約型私募基金是以信託契約的方式規定管理人、託管人及復數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公司型私募基金是以章程規制公司與復數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委託理財則是以單獨的委託契約規定委託理財業者與每個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私募基金採取的是「一對復數」式的合同或章程,委託理財則為「一對一」式的合同。

小結:由以上區別不難看出,私募基金不等同於大額的委託理財,兩者之間有著相當大的區別。同時,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資者,委託理財則面向社會公眾投資者提供服務,二者為一種互補關系。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財產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方式。

4. 個人之間的資金委託理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受法律保護

類似於借貸,只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利率就沒問題,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

5. 個人委託理財收入要交稅嗎

根據財稅《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總的來說,股票賣出都要交印花稅,與你盈利還是虧損無關,但是股票收入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只要交易成功,就要收取單筆成交總金額的0.1%的印花稅。除了印花稅,還需向所在證券公司上交傭金,和代收規費。

6. 合法個人代客理財或委託理財或私募基金與非法的區別

首先我們要區分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常識:出資人數有限制,不得面向公眾,單個出資人的出資金額不少於100萬。而低於100萬起投,大量發行,利用會議,網路,面向公眾的,不符合私募條件。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
一、公司式。一般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吸納大眾投資,由資金管理人管理,主要用於證券投資。
二、契約式(即信託)。由投資人和私募管理人簽署協議,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資,管理人負責返還投資收益。
三、有限合夥式。基於《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由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合夥人負有限責任的組織特點,私募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運營,並負無限責任,投資人以投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符合以上標準的基本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想起之前還有人問過P2P是不是非法集資,也順便回答一下。大概是因為P2P前幾年屬於新生行業,整個行業還不成熟,所以經常出現負面現象。但是經過幾年的發展和監管的發力,大大減少了這類風險。只要一些簡單的篩選,基本能避免。
作為投資者,在研究平台在之前,要先學會剖析資產背後的邏輯。例如無界財富(比較早期做P2B的平台)還是比較透明的,以前期保證金項目為例,平台披露信息就非常之多,借款方、還款來源及保障、股權質押……項目擺出來了,起碼誠意十足,也確實凸顯作為P2B的優勢,而且他們從成立以來,一直都由國有金融機構風控,也因此在業內被以穩健著稱。
我們在選擇一個理財平台時,要多方位分析,比如服務和體驗,這個也拿無界財富來舉個例子,每天群里也互動,有個直接可以看到員工動態的部落,也比較有意思,反正挺透明的,讓投資人安心了很多~所以說,除了在安全方面做的完善,服務也要同時跟上,這才是一個優質的平台所必備的。

7. 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資金在誰手裡,如果資金所有權以到受託方手裡的話,適用什麼法律解決。

首先,民間委託理財實際上涉及兩種法律關系和三方主體,委託與被委託關系以及委託人與第三方(一般是銀行或者擔保公司)財產投資關系,因此資金一般是在第三方手中,當然也可能在手托方手中,不過這種情況下聯系找個雙方信得過的第三方保管。
再者,由於此合同既不屬於15種有名合同,又不屬於適用特別法和專門法的合同,屬於無名合同,因此根據合同法規定,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

8. 委託理財個人合夥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2012年9月,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經協商約定:其姑姑一年投資十萬元,鄧某給其二萬元作為分紅;其姑姑只投資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後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給鄧某共十萬元。約定的時間到期後,鄧某僅歸還其姑姑投資款十萬元,但投資分紅二萬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萬元投資分紅。鄧某辯稱,投資虧損,無紅利可分。
【分歧】
第一種觀點:鄧某不需歸還2萬元分紅。鄧某與其姑姑是進行合夥投資,依照《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之間合夥的相關規定,因投資虧損不應支付分紅。
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雖然鄧某與其姑姑約定為合夥,但實質上是借貸關系,2萬元實際上是借款利息,其理應歸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理由如下:
區分本案系合夥協議糾紛還是民借貸糾紛最關健之處是雙方簽訂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以及協議簽訂之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本案中,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雙方協商約定,其姑姑只投資且按固定利潤分紅,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於個人合夥的基本特徵,違反《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認定該合同是名為合夥投資實為借貸的約定,投資分紅實為借款利息。鄧某與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借款到期後,鄧某未支付投資分紅的行為違反約定,且約定的投資分紅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制。故鄧某理應歸還到期的2萬元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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