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企業按面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繳納時,直接編制如下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貸:
銀行存款可也以通過計提的辦法計提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貸:
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上交借: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貸:銀行存款
㈡ 請教,房地產企業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應該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請教,房地產企業交納的價格調節基金應該計入「管理費用」會計科目
㈢ 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求
編輯詞條價格調節基金
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1988 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其主要內容有:
1.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置范圍。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2.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3.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流通企業受政府委託或執行政府物價政策,高價收購、低於經營成本加正常利潤的價格水平銷售商品,因而產生政策性虧損。這部分虧損由政府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以三門峽市為例:
一、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和標准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
(一)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適當給予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適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三)對低收入群體實施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三、徵收辦法
(一)本通告第一條一、四、五、七項由物價部門負責徵收,二、三、六項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八項由建設部門負責徵收,九項由國稅部門負責徵收。
(二)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使用財政統一規定的基金專用票據。
四、徵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㈣ 什麼類型的企業需要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基金
不是大連的,不過提供參考
第五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和勞動服務的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有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不同行業,按不同標准徵收。
第六條 工業(含煤炭行業)、商業、運輸、建築、郵電、通信、外貿等企業,按銷售(服務)收入的1‰徵收。
第七條 餐飲業、旅遊業、按營業收入的1%徵收。賓館、旅社、招待所(含外地所設),一律按實住床位日價外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每床日價10O元以上(含1O0元)的,按每日5元徵收;每床日價60元至1OO元(含60元)的,按每日3元徵收;每床日價不足60元的,按每日1元徵收。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銷售額的3‰徵收。
第九條 國有土地按出讓金總額1‰向土地使用方徵收。
第十條 營業性歌舞廳、洗浴等休閑娛樂場所按營業面積徵收。200平方米以下,每月徵收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月徵收20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月徵收400元。
第十一條 從事商貿經營、車輛修理、車輛沖洗、各類裝潢等私營企業,按營業收入1‰徵收;個體工商戶,每戶每月徵收5元。
第十二條 從事營運的運輸行業及個體客貨車輛,實行定額徵收。客車(包括中巴)每座每月收1元,貨車每噸位每月徵收3元;計程車每輛每月徵收1O元。
第十三條 金融系統(含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營業收入的3‰徵收。
第十四條 各類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及交易所,按收入的1%徵收。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按收費總額的1%收取。
第十六條 徵收自來水價格調節基金,工業用水每噸收2分;經營性用水每噸收3分;居民生活用水免徵。
第十七條 繳納價調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時繳納,超過15日不繳者,除補齊應繳金額外,還要按日課征應征金額的3‰收取滯納金。
㈤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范圍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㈥ 房地產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如何計量
按商品房銷售價格總額的0.1%徵收,看看如下網上摘錄也許會有參考價值:新華網甘肅頻道4月13日電 蘭州市價格調節基金從2009年1月1日起徵收,違反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干擾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按照市上要求,價格調節基金按月徵收,凡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均應在次月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如實填寫蘭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申報表,向指定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 據了解,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工作有望在年內開征,徵收單位是各級地稅部門。 6類行業單位可減免徵收 根據蘭州市政府決定,6類行業單位可享價格調節基金減免:經省、市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個體經營者,在免稅期間免收價格調節基金;學校、幼兒園、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殘疾人福利事業、殘疾人個體經營者;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的,憑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和免稅證明給予減免,但從事建築、娛樂、廣告、洗浴、美容美發、網吧等行業的,不在減免范圍之內;突發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從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開發單位;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予以減免的。 價格調節基金有6種用途 據蘭州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價格調節基金主要可用於政策性補償、平抑價格異常波動、價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儲備、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調控價格的方面。其中,在政策性補償方面,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困難群體生活必需品進行動態價格補貼。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在支持重要商品儲備方面,當市場物價趨穩時,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徵收范圍和標准 1.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除外)按其年收費額的1%徵收。由市財政部門代征; 2.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提價的,按提價年增加收入金額的3%-5%逐年徵收。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徵收; 3.賓館、飯店、旅社和招待所,按其營業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4.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按商品房銷售價格總額的0.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5.從事裝飾、裝潢的企業按其營業額的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6.從事物業經營的企業按其收費總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7.從事煙草批發的企業按其銷售總額的0.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8.從事電信運營的企業按其營業額的0.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9.餐飲業按營業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10.娛樂業(包括歌舞廳、網吧、卡拉OK廳、錄像廳、游藝廳、音樂茶座、酒吧、檯球、保齡球等)按營業額的2%徵收。發廊、洗浴、照相館比照娛樂業執行。由地稅部門代征。 11.從事其他服務(包括代理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的企業按服務收入總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㈦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7)房產企業按面積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
㈧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㈨ 房地產價格調節基金如何繳納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發電企業(含水電、火電、核電、風電、熱電、垃圾焚燒發電等)以其上網銷售電量為依據按照0.001元/千瓦時徵收;
對按照建築業繳納營業稅額的建築安裝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繳納稅額的2%徵收;
對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不含銷售政府保障性住房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為依據,按照繳納稅額的2%徵收;
.對煙草專賣企業,以其煙草銷售增值稅為依據,按照繳納稅額的2%徵收;
.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徵集項目。
㈩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