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資金託管協議
❶ 工行理財明明是在上海買的,為什麼協議上理財託管人是工商銀行北京分行
這個很簡單,說明上海分行只是他的代理。託管方在北京是很正常的。你在哪個行買的會有你的回執,你到時候拿著當時買的時候的東西直接去原來的銀行可以兌付。
❷ 理財產品託管協議需要向證監會報告嗎
不需要
❸ 黃金白銀理財,資金五大銀行託管,穩定收益,可讓專業老師帶盤,保本保收益【年保20%以上】公司簽訂協議
不要騙人了,年保百分之二十,你們比巴菲特牛啊
❹ 中國銀行對公券商集合理財計劃託管辦理流程
一、交易渠道
客戶經理
二、辦理條件
證券公司客戶需滿足《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條件並通過證監會評審,成為可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才可辦理集合理財計劃。
三、辦理資料
客戶與總行金融市場總部(託管投資服務)直接聯系,溝通合作意向,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及託管協議。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❺ 私募基金中的資產委託管理協議簽署的雙方是誰
第一 合夥企業整體與基金管理人簽署管理協議
第二 這樣的情況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法來操作
第三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❻ 委託理財協議書上經辦人簽字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出判斷
1.委託人根據其與受託人、監管人三方共同訂立的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單獨起訴監管人的,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增加被告或第三人,並根據釋明後的情形,決定是否將受託人追加為被告或者第三人。
2.證券公司作為監管人一方與受託人和委託人作為被監管人一方訂立監管合同時:
委託人依據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起訴受託人,又依據監管合同起訴證券公司的,為了便於查明事實,正確認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委託人依據監管合同單獨起訴證券公司的,依據監管合同獨立性的原則,法院不主動追加受託人進入此訴訟;證券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書面請求法院追加受託人參加訴訟的,可以追加受託人作為第三人進入此訴訟。
3.對於委託人和受託人共同通過授權委託函授權證券公司從事監管事務,委託人或受託人單獨起訴監管人的,應當准許。
委託人以受託人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同時將該分支機構所屬的法人列為共同被告,應當准許;委託人僅起訴法人分支機構的,法院不主動追加其所屬的法人機構為當事人。
❼ 中國銀行對公券商集合理財計劃託管的託管辦理條件
一、交易渠道
客戶經理
二、辦理條件
證券公司客戶需滿足《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條件並通過證監會評審,成為可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試點才可辦理集合理財計劃。
三、辦理資料
客戶與總行金融市場總部(託管投資服務)直接聯系,溝通合作意向,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及託管協議。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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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怎麼認定委託理財監管合同的法律性質和效力
法律性質:1、監管合同視為委託合同。根據民法理論,委託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為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行為。《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而監管合同中約定的監管人的職責或者義務的表現形態都屬於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事務。從監管職責的視角看,監管合同的目的在於保障委託理財合同的履行,監管人實際上是提供一種監管服務。加上監管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不要式等特徵,均為委託合同法律特徵所包含。因此,監管合同界定為委託合同較為合適。
2、監管合同的效力。監管合同具有從屬性。雖然監管合同具有相對獨立性,但是其基礎合同是委託理財合同,監管職責取決於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委託,監管合同的設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委託理財合同的債權發生轉移時,監管合同的監管職責隨之轉移,在委託理財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或者部分消滅時,監管合同隨之消滅。因此監管合同具有從屬性。
另外,監管合同的擔保條款,比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在監管合同中訂立的監管人確保委託人投資收益的條款應當認定無效。理由是,根據《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根據《合同法》第406條第1款:「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行為後果應當由委託人承擔,只有在受託人有過錯並造成委託人損失時,委託人才能向受託人要求賠償。」因監管合同定性為委託合同,故應當適用《合同法》該條款。若承認監管人擔保條款的效力,則有違委託合同的基本特徵。
❾ 託管理財協議可以作為資產憑證嗎
是不可以作為資產憑證的。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分析託管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委託理財類合同基本上可按以下四類有名合同對待: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其本質上接近於借貸合同,司法實踐中可按借貸合同對待;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其本質上接近於信託合同,司法實踐中可按信託合同對待;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其本質上接近於委託合同,司法實踐中可按委託合同對待;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其本質上接近於合夥合同,司法實踐中可按合夥合同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