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調節基金申報時間
㈠ 2010年12月忘了計提所得稅和價格調節基金,但是稅金是申報和繳納了的。2010所得稅匯算怎麼辦。
只要已經繳納了稅款,實際與是否預提沒有多大的關系了,申報年報時已交稅款數按實際繳納的填寫。凡是上年度的稅款做賬時都做入「以前年度損益」並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總之2010年的稅款不能在本年(即2011年)損益中反映,年報的會計報表按12月份填寫,一般小企業不需要再調整報表數字。
㈡ 請問電子商務公司每個月報稅是怎麼報稅的呢
國稅:
1.每月電話申報
2.每月填寫小規模增值稅申報表。一式三份。一季度一交。
一般1月,4月,7月,10 月15日之前報所得稅時交。
3.每季度報所得稅。
地稅:
1.每月報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
2.還有殘疾人保障金,價格調節基金,防洪基金。(一般一年交一次)
3.工會經費。
若無業務,表中報零即可。
零申報
稅務機關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的。只要企業沒有發生業務關系,帳面上沒有收入稅務機關是不會報稅的。
必須按月向稅務機關送達申報表,也可零申報(一直到企業發生業務,有收入為止;但不能虛假申報);但送達的財務報表,不能是空白的,應為企業已發生了。
㈢ 水利建設基金、價格調節基金,殘疾人保障基金,零報稅企業怎麼申報這三個
水利建設基金,根據流轉稅的1%計征,零報稅企業報零。
價格調節基金,根據收入、流轉稅、產銷量、工程造價計征,零報稅企業報零。
殘疾人保障基金,根據上年職工人數*1.5%*當地上年平均工資,零報稅企業應根據職工人數計算交納。實務中交殘保金的企業並不多。所以暫時也可以不申報。
㈣ 四川小企業網上申報「主要副食品的價格調節基金」的計稅依據填什麼
根據《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納單位)均應從2008年3月1日起每季度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繳納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調基金)。
小企業季度銷售低於9萬不交稅,對價調基金的網上申報填寫沒有影響。
㈤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怎麼算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 (繳納標准)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繳納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法何時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法沒挺到消息,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是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已由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公布。
《價格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
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第四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
第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條
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准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三)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營者銷售進口商品、收購出口商品,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內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十八條
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二十一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
第二十五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范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程序適時調整。
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第二十六條
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
第三十條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一條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許可權和范圍擅自製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范圍、標准。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適用本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㈦ 房地產交易的價格調節基金如何計量
按商品房銷售價格總額的0.1%徵收,看看如下網上摘錄也許會有參考價值:新華網甘肅頻道4月13日電 蘭州市價格調節基金從2009年1月1日起徵收,違反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干擾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工作,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按照市上要求,價格調節基金按月徵收,凡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均應在次月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如實填寫蘭州市價格調節基金申報表,向指定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繳納。 據了解,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工作有望在年內開征,徵收單位是各級地稅部門。 6類行業單位可減免徵收 根據蘭州市政府決定,6類行業單位可享價格調節基金減免:經省、市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個體經營者,在免稅期間免收價格調節基金;學校、幼兒園、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殘疾人福利事業、殘疾人個體經營者;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的,憑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和免稅證明給予減免,但從事建築、娛樂、廣告、洗浴、美容美發、網吧等行業的,不在減免范圍之內;突發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從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開發單位;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予以減免的。 價格調節基金有6種用途 據蘭州市物價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價格調節基金主要可用於政策性補償、平抑價格異常波動、價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儲備、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調控價格的方面。其中,在政策性補償方面,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困難群體生活必需品進行動態價格補貼。當糧油副食品等群眾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在支持重要商品儲備方面,當市場物價趨穩時,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徵收范圍和標准 1.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除外)按其年收費額的1%徵收。由市財政部門代征; 2.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提價的,按提價年增加收入金額的3%-5%逐年徵收。由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徵收; 3.賓館、飯店、旅社和招待所,按其營業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4.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按商品房銷售價格總額的0.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5.從事裝飾、裝潢的企業按其營業額的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6.從事物業經營的企業按其收費總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7.從事煙草批發的企業按其銷售總額的0.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8.從事電信運營的企業按其營業額的0.1%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9.餐飲業按營業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10.娛樂業(包括歌舞廳、網吧、卡拉OK廳、錄像廳、游藝廳、音樂茶座、酒吧、檯球、保齡球等)按營業額的2%徵收。發廊、洗浴、照相館比照娛樂業執行。由地稅部門代征。 11.從事其他服務(包括代理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及其他服務)的企業按服務收入總額的0.5%徵收。由地稅部門代征。
㈧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8)價格調節基金申報時間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
㈨ 價格調節基金2月1日停徵1月還用交嗎
1、用交
2、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原規定執行。各機構請於3月15日前按規定申報2016年1月份應繳的價格調節基金。
3、從2016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徵收標准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並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徵收對象相同、計征方式和資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徵范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免徵政策長期有效。
㈩ 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哪年停徵的
您好
1、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今年剛剛停徵
2、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原規定執行。各機構請於3月15日前按規定申報2016年1月份應繳的價格調節基金。
3、從2016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和育林基金徵收標准降為零,停徵價格調節基金,整合歸並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等7項徵收對象相同、計征方式和資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徵范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不超過10萬元。免徵政策長期有效。